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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发生工伤后哪些项目由用人单位承担?

导语 常州发生工伤后哪些项目由用人单位承担?包括停工留薪期待遇、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的护理……一起关注!

  一、发生工伤后哪些项目由用人单位承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规定,因工伤发生的费用,按照规定,部分由用人单位支付,部分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那么大家是否清楚哪些项目是由用人单位支付呢,

  1. 停工留薪期待遇。

  即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用人单位按月支付。

  2. 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3. 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4.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的护理。

  5. 未参加工伤保险应承担的部分

  应参加而未参加工伤保险或者参加工伤保险后中断缴费期间,职工发生工伤,该工伤职工的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均由用人单位承担。

  6. 未及时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承担的部分

  用人单位未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除有特殊情况,报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期限可以适当延长外,在此期间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二、什么情况下可以申请工伤认定?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拓展】

  常州伤残津贴标准(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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