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常州户口新政常见问题解答(持续更新)

导语 常州户口推出新政,落户常州政策放宽,想知道外地户口如何落户常州,退休老人,高校大学生,技师等落户条件,常州本地宝为你汇总常见问题解答

  一、常州户口新政常见问题解答(持续更新)

  点击下方链接查看:

  1.外地户口如何落户常州

  2.房产落户:

  对于尚未办理不动产权证的征地拆迁安置小区,可以凭拆迁安置结算单或安置房屋协议等相关房屋安置证明资料,办理购房落户、投靠亲属等市外迁入事项。

对年龄不超过35周岁者,不再设置合法稳定住所条件,合法稳定就业并依法缴纳社保、申领居住证的人员,可以申请落户;年龄35周岁以上,有合法稳定住所(如果租赁房屋须按照规定办理租赁登记备案、且合法稳定就业并依法缴纳社保满1年)、申领居住证的人员,可以申请落户。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申请落户的条件,将合法稳定住所(不含租赁)的范围,由本人所有放宽为本人、配偶、父母或子女所有。

  4.老人如何落户常州

  5.常州落户按职业划分办理条件

  6.港澳台华侨落户常州条件

  7.子女随迁落户办理条件

8.常州落户口需要什么材料

9.常州户口迁移办理指南

  二、常州落户新政策

  常州市公安局出台《关于在我市全面施行以经常居住地登记户口制度的通知》,在全市范围(不含溧阳)对市外户口准入全面施行以经常居住地登记户口制度。

  1、什么是“以经常居住地登记户口制度”?

  根据国家发改委关于“十四五”规划《纲要》的名词解释,“以经常居住地登记户口制度”是指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城镇(除极少数超大城市外)连续居住半年以上,满足合法稳定就业或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条件的,可以到经常居住地公安机关申请为本人及其共同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办理户口迁移登记。

  2、如何理解常州市的“以经常居住地登记户口制度”?

  一是以“连续居住半年以上”为基本条件,满足合法稳定就业或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任意一项;二是满足连续缴纳社保满半年的条件。

  即:在全市范围(不含溧阳)连续居住时间满半年、已申领(签注)居住证的申请人,参加本市城镇社保并提供参保证明或提交在本市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证明的,或者参加本市(包含户籍准入年限互认地区)城镇社保满半年并提供参保证明的,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可以申请办理户口迁入。

  3、常州市“以经常居住地登记户口制度”的适用范围?

  该制度适用于全市范围(不含溧阳)的市外户口准入业务。

  溧阳市仍然按照2020年出台的《常州市非户籍人口落户实施办法》执行户口准入,全面取消落户限制,无“连续居住半年以上”规定,即在溧阳市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或者合法稳定就业并缴纳社保的人员,可以申请将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户口迁入其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所在地。

  4、如何理解“合法稳定就业”?

  以参加本市城镇社保并提供参保证明为依据予以认定(申请时应为参保状态);在已实现户籍准入年限互认地区(目前已实现与无锡互认)参缴社保的,视作在本市参保。

  5、如何理解“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

  是指购买、自建、继承、受赠的产权住房,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生效的征收决定确定的产权住房,政府提供的保障性住房,以及在住建部门办理租赁登记备案的租赁房屋。合法稳定住所证明包括合法稳定住所不动产权证书(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及公告,公有房屋租赁使用证明,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农村地区自建房尚未办理完成不动产登记的,可以提交镇(街道)人民政府出具的建设工程许可证、宅基地使用证等相关证明材料。

  6、如何理解“连续居住半年以上”?

  是指在全市范围(不含溧阳)连续居住时间达半年以上。根据“江苏省居住证信息管理系统”登记的居住信息与当前申请日期计算满半年,居住地址以系统最新有效登记信息为准。

  7、如何理解“共同生活随迁人员”?

  是指与申请人在全市范围(不含溧阳)的同一居住地址共同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和父母,相关人员居住信息以“江苏省居住证信息管理系统”登记信息为依据予以核验确认。

  8、如何判断“迁移落户地址”?

  本人或配偶、双方父母、子女在常州市区拥有产权住房的,落户于相关人员产权住房;居住于保障性共有住房,公房管理单位同意迁移落户的,落户于该共有住房或者该共有住房所在地的社区家庭户;租赁居住,房屋所有权人同意接受落户的,落户于该租赁住房,否则落户于该租赁住房所在地的社区家庭户;凭合法稳定就业户口准入的,无产权住房、未租赁居住,实际居住于亲戚、朋友家或单位宿舍的,落户于居住证登记地社区家庭户。

  特别说明

  以经常居住地登记户口制度与现行《常州市户籍准入管理若干规定》《常州市非户籍人口落户实施办法》《常州市公安机关促进人口集聚十项措施》并行实施,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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