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审批信息

导语 住房公积金是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是住房分配货币化、社会化和法制化的主要形式。申请住房公积金在现今房价日渐高涨的形式下是很为必要的,以下是相关信息:

相关信息:

权力名称: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审批

权力编码:JS040000GJ-SP-0005

主体名称: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权力类型:非许可审批

办理地点:天宁办事处(延陵中路21号四楼业务窗口);新北办事处(晋陵北路298号天安新城市花园29-1幢业务窗口);钟楼办事处(钟楼区星港路港龙华庭1幢1号业务窗口);武进分中心(武进区府北路1号业务窗口);金坛分中心(金坛市南环一路116号业务窗口);溧阳分中心(溧阳市体育路8号业务窗口)

办理条件:1、年满18周岁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个人和所在单位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 3、能提供本人购买、建造、大修自住住房等有效证明材料; 4、有稳定的收入、信用良好,具有按时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5、提供市公积金中心认可的担保方式进行担保; 6、符合市公积金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联系电话:0519-12329 监督电话:0519-88127270

是否收费:否

收费说明:公积金中心不收费

承诺期限:10个工作日法定期限 15个工作日

办事指南:

一、政策依据

1.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2002】350号)

2.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常政发【2008】196号)

3.关于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对住房保障支持作用的意见(常公积金委【2011】4号)

4.关于对高层次人才等照顾对象调整贷款额度的意见(常公积金委【2011】5号)

5.关于印发《关于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转款转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的暂行规定》(常公积金【2010】28号)

6.关于调整常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有关政策的意见(常公积金委【2011】1号)

7.常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管理实施细则(常公积金【2009】1号)

8.关于调整公转商补息贷款有关规定的意见(常公积金委 【2014】1 号)

二、申报材料

1.住房公积金储存卡

2.借款人、配偶以及其他共有人的身份证原件1份、复印件4份

3.收入证明,每人1份

4.婚姻关系证明1份、复印件3份

5.还贷帐户复印件1份

三、办件类型

承诺件

四、办事程序

办件受理 → 部门审核 → 领导批复 → 送达通知 → 法定送达

五、承诺时限

10个工作日

六、收费标准

不收费

七、特别告知

为进一步提高服务效能,理顺组合贷款和房产抵押材料流转程序,对接资金轮候和贷后管理的精细化要求,现明确按照贷款房源所在区域的原则受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相关业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职工购买武进区、金坛市、溧阳市的住房(包括商品住房、存量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等,下同)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时,应分别到武进、金坛、溧阳分中心服务窗口办理。

2.职工购买钟楼区、天宁区、戚墅堰区、新北区的住房(包括邻近新北区的异地商品住房准入房源)时,中心各办事处服务窗口均可受理其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申请。

3.职工申请商转公贷款(以贷冲贷)时,应到商业贷款银行所在区域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服务窗口办理。

4.如果贷款职工的缴存地与贷款申请地不一致的,也可在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的中心服务窗口同步办理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

5.公转商补息贷款最高贷款额度调整为60万元。借款人中仅一人符合贷款条件的,最高贷款额度为30万元;公转商补息贷款可贷款额度按主借款人及符合贷款条件的共同借款人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之和的20倍计算;主借款人应符合首套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要求,首付比例按受托贷款银行规定执行,按同期公积金贷款基准利率和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实际利率计算补贴利息差额。此项政策调整从2014年5月19日起实施,本意见实施前原相关文件的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2014年5月19日以前已受理并签订借款合同的公转商补息贷款,按原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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