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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工伤劳动能力鉴定申请问答

导语 工伤劳动能力等级鉴定申请的主体有哪些?员工受伤了,可否先鉴定后认定,程序合法吗?一起关注!

  一、工伤劳动能力等级鉴定申请的主体有哪些?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

  二、员工受伤了,可否先鉴定后认定,程序合法吗?

  不可以。劳动能力鉴定与工伤认定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工伤认定是对其是否属于工伤性质的认定,劳动能力鉴定是对其丧失劳动能力程度的判定,故必须先认定、后鉴定才是符合法定程序的。

  三、工伤劳动能力鉴定申请需要哪些材料?

  填写《常州市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携带《认定工伤决定书》复印件1份、工伤治疗的全部病历资料复印件1份(含门诊病历、出院记录、检查报告等);如涉及肢体缺失、疤痕脱发等需提交包括伤残部位的5寸半身彩照1张。

  四、什么情形应当认定为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拓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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