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常州行政区域以外的自住房公积金提取材料
导语 购买常州市行政区域以外的自住住房公积金提取材料包括缴存者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证、购房发票、契税完税凭证原件;缴存者名下一类银行借记卡等。
一、购买常州市行政区域以外的自住住房
(1) 缴存者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2) 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证原件、购房发票原件、契税完税凭证原件;
(3)购房人或配偶在购房所在地的户籍证明原件或能体现缴存满一年的社保(养老或医疗保险)缴存证明原件;
(4) 缴存者名下一类银行借记卡。
(5)两人以上(含)购买同一套住房,另需提供购房人的关系证明材料。
注:缴存者办理购买本市行政区域以外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购房人(缴存者本人或其配偶或其直系亲属)需在购房所在地依法缴纳社保满一年或户籍迁入满一年。
二、常州公积金新政
为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保障作用,进一步支持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切实减轻缴存人购买自住住房的资金压力,经我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四届七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支持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购房人使用住房公积金的实施意见》于2023年11月1日起施行。
支持提前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
购买本市新建商品住房的,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购房人本人、配偶及直系亲属(仅指父母、子女)即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购房(首付)款,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时,将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划转至商品住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
【拓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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