溧阳市高层次卫生人才引进+培养奖励办法

导语 本办法适用于溧阳市市域范围内的医疗卫生机构引进、培养高层次卫生人才、医学重点学科(临床重点专科)和省市级基层特色科室。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溧阳市市域范围内的医疗卫生机构引进、培养高层次卫生人才、医学重点学科(临床重点专科)和省市级基层特色科室。

  二、高层次卫生人才引进奖励

  (一)引进非紧缺专业硕士研究生,给予个人50万元购房补贴;引进紧缺专业硕士研究生,给予个人80万元购房补贴。

  (二)引进相关医学专业博士研究生,给予个人200万元购房补贴,前5年服务期内,每月发放人才津贴1万元。

  (三)引进国家级、省级、地市级卫生领军人才和地市级卫生拔尖人才,采用特事特办、一事一议方式,由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市委人才办”)会同市人社局、卫健局、财政局拟定人才引进奖励标准,并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确定。

  (四)全日制本科高等医学院校毕业生来我市工作,未享受过我市购房补贴的,给予个人5万元购房补贴。

  (五)对全日制本科高等医学院校毕业生来我市村卫生室工作,未享受过我市购房补贴的,给予个人5万元购房补贴和10万元奖励,奖励分3年发放。

  上述人才申请购房补贴时须取得相应执业资格或专业技术职称,且工作满2年;从第三年起申请购房补贴,分3年发放;房产5年内不得交易。

  上述引进的紧缺专业硕士研究生、相关医学专业博士研究生以及卫生领军人才、卫生拔尖人才的配偶随迁实行对口安置,子女在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阶段转学至我市,可根据个人意愿,直接择校入学;非义务教育阶段转学至我市,可在同星级学校之间优先安排入学。上述引进的非紧缺专业硕士研究生随迁子女在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阶段,在意愿就读学校有空余学额的情况下,可优先安排入学;非义务教育阶段转学至我市,可在同星级学校之间优先安排入学。

  上述引进的紧缺专业硕士研究生、相关医学专业博士研究生以及卫生领军人才、卫生拔尖人才大病医疗在享受所有社会医疗保险后,剩余由其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部分,1-3万元的补助30%,3-10万元的补助40%,10万元以上的补助50%,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每年提供一次免费健康体检,分批次参加我市高层次人才疗养活动。

  三、高层次卫生人才培养奖励

  列入国家级、省级、地市级卫生领军人才和地市级卫生拔尖人才培养计划的,培养期内按常州资助标准给予50%的配套资助;培养期内每月分别发放人才津贴2万元、1.5万元、1万元和0.8万元。单位培养的博士研究生,成绩突出并与单位签订8年以上(含8年)服务协议,前5年每月给予0.8万元人才津贴。

  四、溧阳籍优秀医学人才回乡就业奖励

  溧阳籍医学生毕业时取得相应学历学位、参加我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被聘用从事相关工作,且试用期满考核合格、取得相应执业资格或专业技术职称,同时与单位签订5年以上(含5年)服务协议的,按所学专业给予个人奖励,奖励金分3年发放。其中临床、口腔、公共卫生类别的本科第一批次录取人员每人奖励5万元,硕士研究生每人奖励10万元,博士研究生每人奖励30万元;其他医学类专业的本科第一批次录取人员每人奖励3万元、硕士研究生每人奖励6万元、博士研究生每人奖励18万元。

  五、医学重点学科(临床重点专科)引进、培养奖励

  引进团队一般由1名学科带头人和至少3名核心成员组成。学科带头人学术水平达到省内领先,且有省级医学会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及以上任职(含候任);核心成员具备硕士以上学位和副高及以上职称。

  (一)引进或本地医学团队创建成省级、常州市级医学重点学科,并与单位签订5年以上(含5年)服务协议的,一次性分别给予创建单位600万元、300万元奖励,其中给予团队奖励不低于60%。

  (二)引进或本地医学团队创建成国家级、省级、常州市级临床重点专科,并与单位签订5年以上(含5年)服务协议的,一次性分别给予创建单位600万元、300万元、100万元奖励,其中给予团队奖励不低于60%。

  (三)引进或本地医学团队创建成省级、常州市级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特色科室,一次性分别给予创建单位50万元、30万元奖励,其中给予引进团队奖励不低于60%。

  上述团队的奖励发放,由所在单位根据每个成员实际工作实绩、贡献大小进行分配。

  六、乡镇卫生院专科共建扶持补助

  鼓励我市乡镇卫生院与市外三级甲等医院合作共建医学专科,加快提高基层综合医疗实力。

  合作共建的医学专科,市外三级甲等医院副高及以上职称医学专家每年累计至少在院工作时间达到50个工作日以上的,按每个专科每年10万元的标准,给予乡镇卫生院扶持补助;市外三级甲等医院安排医学团队(至少配备3名副高及以上职称医学专家)驻院开展工作的,按每个专科每年50万元的标准,给予乡镇卫生院扶持补助。以上扶持补助均为三年。

  七、“溧阳名医”和“溧阳名院长”认定

  每年组织一次“溧阳名医”和“溧阳名院长”认定。确认为“溧阳名医”的,颁发荣誉证书,并纳入溧阳名医库,名额不限,达到标准即可认定。确认为“溧阳名院长”的,颁发荣誉证书。

  (一)“溧阳名医”认定条件

  执业注册在我市医疗机构、依法在我市从事临床医疗工作满5年(“院府合作”省人民医院、省中医院下派专家多点执业注册在溧阳分院,从事临床医疗工作满2年,每年工作时间达到200个工作日);医德高尚、申报前2年内未发生过医疗事故或重大医疗纠纷(赔偿金额30万元以上)且未受过党纪政纪处分;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中的一条即可认定为“溧阳名医”:

  1.常州市级及以上医学重点学科(临床重点专科)创建或复审时的科主任、学科带头人、病区主任,现仍在临床一线工作的;

  2.常州市级及以上名中医、全国优秀中医临床人才;

  3.列入国家级、省级、地市级卫生领军人才和地市级卫生拔尖人才培养对象且培养期满考核合格的高层次人才,江苏省“333”高层次人才培养对象;

  4.担任国家级一级学会常委、省市级医学会、中医学会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及以上职务;

  5.获得省、市级科技进步二等奖及以上的个人(省级前5名、市级前3名),获得省级、市级新技术引进奖的个人(省级第三完成人以上、市级第一完成人),以上奖项必须由我市医疗机构为第一承担单位;

  6. 省级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特色科室创建时担任的科主任、学科带头人,或省级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特色科室连续三年局考核优秀的科主任、学科带头人;

  7.我市乡镇卫生院中医类业务排名前三位科室业务带头人。

  (二)“溧阳名院长”认定条件

  市人民医院、中医医院、妇幼保健院和各乡镇卫生院院长,在同一医院任职满3年,同时符合下列二个条件即可认定为“溧阳名院长”:

  1.具备较高的医疗管理水平,作风民主,公正廉洁,所在医院领导班子团结进取,实绩突出,班子测评满意度80%以上。

  2.所管理的医院申报前连续3年在我市公立医疗机构绩效考核中列第一档(考核结果不重复使用);医院社会声誉较好,无重大社会负面舆情。

  “溧阳名医”和“溧阳名院长”如违反医德医风规定或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取消相应称号。常州市级及以上医学重点学科(临床重点专科)复审不通过,时任学科带头人、科主任、病区主任,取消“溧阳名医”称号。

  八、组织实施

  (一)溧阳市高层次卫生人才引进、培养奖励工作在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组织实施,市人社局负责高层次卫生人才引进、培养奖励事项的申报受理工作,市卫健局负责高层次卫生人才引进、培养奖励的组织实施工作。

  (二)溧阳市高层次卫生人才引进、培养奖励资金在“天目湖英才榜”人才专项基金中列支。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溧阳市高层次卫生人才引进、培养资助(奖励)办法》(溧政办发〔2016〕12号)文件同时废止。本文件由市人才办、人社局、卫健局负责解释。

相关附件:溧阳市高层次卫生人才认定标准和程序.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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