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天宁加装电梯怎么申请

导语 公示应接受所在社区居(村)民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公示期内收到书面异议的,建设主体应当与异议人充分协商。

  常州天宁加装电梯怎么申请

  1、天宁区加装电梯办理流程和审批程序,具体包括初期指导、意见征求、初步审查、技术准备、公示、联合审核、施工验收及备案等环节。

  2、在初期指导环节,拟加装电梯的单元楼居民向属地镇(街道)、社区居(村)民委员会的便民服务点咨询,报备意向申请信息,领取相关资料。镇(街道)、社区居(村)民委员会组织查勘并针对申请材料填写和申请流程等内容给予初期指导。

  3、在意见征求环节,申请人应按照第八条的要求组织意见征求,并签订项目协议书。

  4、在初步审查环节,镇(街道)及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应对业主身份信息、房屋所属状况、业主意见征求情况和项目协议书等内容进行初审,提出初步审核意见。

  业主协商、资金筹集以及公开征求意见等活动,应当依法接受所属镇(街道)或者社区居(村)民委员会的指导、监督。

  5、在技术准备环节,建设主体应当制定符合结构安全、消防安全、应急救援和电梯等相关标准、安全技术规范的加装电梯设计方案。建设主体应当委托专家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论证,并出具专家论证意见。由施工图审查机构参考专家论证意见出具加装电梯专项技术意见。

  天宁区加装电梯实行工程总承包制,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具有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电梯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三项中至少一项。建设主体可以从天宁区加装电梯单位信息名录中选择相关单位,也可自行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总承包单位、设计单位、房屋建筑结构安全检测单位、监理单位。自行选择的,需经领导小组办公室资质审查后方可实施。

  6、建设主体应当在拟加装电梯所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包括并不局限)以下四方面材料:

  (1)业主表决同意加装电梯的书面意见;

  (2)房屋安全检测意见;

  (3)施工图设计文件;

  (4)施工图审查机构出具的加装电梯专项技术意见。

  以上材料公示期不少于10天。公示应接受所在社区居(村)民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公示期内收到书面异议的,建设主体应当与异议人充分协商。对公示情况,由建设主体形成公示报告,并在公示报告中载明与异议人的协商情况和协商结果。

  相关业主对加装电梯项目协商不成的,所在地镇(街道)、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建立协商机制,并组织不少于两次协商,形成协商记录。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依法通过诉讼等途径解决。对设阻加装电梯的,当事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排除妨碍。

  7、区住建局加装电梯服务专窗统一受理加装电梯的正式申请。建设主体提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正式申请,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加装电梯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房屋权属证明材料,接受委托代为提出申请的,还应当提供代理人身份证明文件、授权委托书;

  (3)业主表决同意加装电梯的书面意见;

  (4)申请加装电梯的业主就相关事项协商一致后形成的书面协议;

  (5)由房屋建筑结构安全检测单位出具的结构安全检测意见;

  (6)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出具专项技术意见的施工图设计文件;

  (7)对业主同意加装电梯书面意见和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公示报告以及相关协商材料。

  区住建局服务专窗收齐材料后,报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办公室分别向区司法局、区住建局、区城管局、区市场监管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消防救援大队等部门征求意见。相关部门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标准出具审核意见并加盖部门公章后答复领导小组办公室。联合审核通过后,由区住建局服务专窗通知建设主体领取《天宁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项目备案书》。

  8、加装电梯项目施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参照《关于加强小型建设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通知》(常天安〔2020〕5号)文件要求执行。建设主体应在施工工地显著位置处张贴《天宁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项目备案书》,土建施工开工前应向属地镇(街道)办理开工登记报备。工程总包、检测、设计、监理等单位依据相应的法律法规要求,负相应的法律责任。

  9、建设主体或工程总包单位应在基础验槽、基础打桩、基础浇筑、钢结构施工等重点环节施工前,提前报备属地镇(街道)。

  10、电梯的安装,应当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其委托的依法取得相应许可的单位实施,电梯制造单位对电梯安全性能负责。

  电梯安装前,施工单位应当将拟进行的安装情况书面告知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电梯安装过程中,施工单位应当遵守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要求,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依法对工程质量负责。

  电梯安装过程应当经具有法定资质的电梯检验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未经监督检验或者经监督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电梯安装竣工后,施工单位应当在验收后30日内将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移交电梯使用单位。

  11、建设主体应当依法承担电梯安全运行的相应义务,电梯使用单位是电梯使用安全的责任主体,应当对电梯使用安全负责,履行相应的安全管理义务。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在电梯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之日起30日内,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电梯使用登记手续,取得使用登记证书。登记标志应当置于该电梯的显著位置。

  电梯的维护保养应当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电梯维护保养单位进行。

  12、项目竣工后,建设主体应依法组织工程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10个工作日内,应当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备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复印件、电梯监督检验报告、工程材料报检记录、施工监理日记、项目竣工验收单等资料。

  附件:

  1.《天宁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财政补贴申请表》

  2.《天宁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低保家庭财政补贴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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