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以下情形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2、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3、职工符合以上规定,但是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1、故意犯罪的;
2、醉酒或者吸毒的;
3、自残或者自杀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①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
②身份证、劳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其他建立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
③养老保险手册原件及复印件;
④职工初次治疗的诊断证明书或职业病诊断证明书;
1.申请人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2.受理工伤认定申请材料;
3.工伤认定调查核实;
4.工伤认定作出决定;
5.制作工伤认定决定书并送达。
办理时限:6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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