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低生活保障户:指经当地民政部门认定的,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户籍所在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户籍所在地相关规定的家庭。
低收入家庭:指经当地民政部门认定的,家庭人均收入高于户籍所在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但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倍,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户籍所在地相关规定的家庭。
单人保是指经当地民政部门认定的,低收入家庭中具有特殊情形的个人(特殊情形详见第六条第(一)项和第(二)项),经本人申请,参照“单人户”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的对象。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包括:
(一)申请人;
(二)申请人配偶;
(三)申请人未成年子女和在校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
(四)同一户籍下,其他与申请人共同生活且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的人员(含长期或者阶段性在外务工人员);
(五)市、辖市(区)民政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认定的其他人员。
下列人员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一)在军队服役的义务兵;
(二)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
(三)在监狱内服刑、在戒毒所强制隔离戒毒人员;
(四)经人民法院宣告失踪的人员;
(五)未经人民法院宣告失踪,但能够提供登报寻人启事、公安部门出具的立案通知书等材料,证明连续两年以上(含两年)下落不明、与家庭失去联系的人员;
(六)市、辖市(区)民政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认定的其他人员。
申请人有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的,可以单独申请最低生活保障:
(一)低收入家庭中持有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和三级智力残疾人、三级精神残疾人;
(二)低收入家庭中患有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认定重特大疾病人员。按照《关于明确社会救助对象“重特大疾病”范围的通知》(常民救〔2021〕5号)中明确的“重特大疾病”范围:恶性肿瘤(食道癌、肺癌、胃癌、结肠癌、 直肠癌、肝癌、乳腺癌、宫颈癌、神经母细胞瘤、骨肉瘤)、耐药结核病、白血病、血友病、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脑卒中、慢性肾功能衰竭、急性坏死性胰腺炎、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急性心肌梗塞、需外科手术介入或介入手术治疗的心脏大血管疾病、系统性红斑狼疮、艾滋病机会感染、器官移植后抗排异药物治疗、肝硬化、慢性阻塞性肺疾病、尘肺、糖尿病合并严重并发症(限糖尿病肾病、糖尿病足〈有坏疽、深部溃疡、脓肿、骨髓炎〉)执行;
(三)脱离家庭、在宗教活动场所居住三年以上(含三年)的生活困难的宗教教职人员;
(四)市、辖市(区)民政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认定的其他特殊人员。
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实行城乡一体,动态调整。按照不低于上年度全体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的30%制定当年度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最高不超过上年度全体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的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