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个体工商户补缴社会保险情况确认表(附下载地址)

导语 下面是常州市个体商户补缴社会保险情况确认表,有需要的用户可下拉到底部自行下载。

常州市个体工商户补缴社会保险情况确认表

单位编号

单位名称

职工总人数

已参保人数

应补缴人数

单位承诺

1.本单位已为所有符合参加社会保险的职工参保缴费,自本次补缴后不再存在需要补缴社会保险的人员。

2.本单位愿意积极配合社保中心的所有核查。

3.本单位承诺所述情况及提供资料真实有效,如有不实,自愿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

联系电话: 单位签章:

年 月 日

法律后果

告知书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解释》: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

3.《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4.《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者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并处骗取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单位对上述法律后果已知晓并充分理解。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注:本表由单位填写,一式三份,区、市社保经办机构、参保单位各留一份。

下载地址:http://rsj.changzhou.gov.cn/html/czrsj/2017/CMDDPLAI_0824/4134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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