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房产登记今后不需提供婚姻状况证明 两种情况除外

导语 日前,常州不动产中心发布了关于实施改进不动产登记婚姻状况审核工作的公告,因此房产登记今后不需提供婚姻状况证明,但仍有两种情况除外...

  不动产包括哪些?

  2015年3月1日起,《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在全国范围内实施,我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正式建立。

  根据《条例》第二条规定,不动产是指固定于土地、不能移动的、有独立实用价值的“定着物”。

  我国10种不动产包括:集体土地所有权;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森林、林木所有权;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地役权;抵押权;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不动产登记又称为不动产物权登记,有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等8大类。

  两大类情形仍需审核婚姻状况

  不过,12月1日后,我市不动产登记,有两大类情形,登记部门仍需审核婚姻状况。

  一种是“涉及未经公证继承(受遗赠)转移登记及因婚姻关系的存续或变动,夫妻双方申请将不动产登记为共有或一方单独所有、离婚析产等情形”。

  另一种是,考虑到房改等历史因素可能造成存在隐性共有人的情况,为确定不动产权利人,新规以2004年1月1日为界,登记在此以前的,处分不动产申请登记,仍需审核婚姻状况。个别区、镇分界日会有所差异,其中武进区以及邹区镇、郑陆镇、奔牛镇为2004年5月1日。

  此外,当事人申请办理姓名、坐落、补证、换证等非处分类的登记,武进区、新北区、天宁区、钟楼区范围内,原登记日期在2004年5月1日以前的,金坛区在2004年1月1日以前的,仍按原登记簿记载状况进行登记。

  溧阳市的不动产登记按照当地规定办理。

  房产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不等于一方所有

  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等规定,按照“法无授权不可为”原则,自然人申请不动产登记时,登记机构应以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以及其他登记原因文件为依据,如商品房买卖合同、存量房买卖合同等,无需再审核申请人的婚姻状况。当然,因办理未经公证继承转移登记、夫妻约定不动产权归属除外。

  婚姻存续期间不动产物权仅登记在夫妻中一方名下,不能等同于财产权即为一方所有。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所有。因此,即便是不动产登记簿上仅登记了夫妻中一方的名字,另一方仍可能认定为隐形共有人,该不动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这就像家庭银行存款,一般只写夫妻一方的名字,但并不影响该存款归夫妻双方共同的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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